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保障法制统一,市政府按照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常委会集中清理生态环境法典涉及的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对现行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后,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等三部门起草的《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2026年7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168号武威市司法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zflf1127@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到0935-2221082
联系电话:0935-2221082(兼传真)13014179811
武威市司法局
2026年6月3日
《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部地方性
法规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一、对《武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损害担责的原则”修改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三)在第七条中的“防治和减少大气污染,”之后增加“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义务,”。
(四)将第十条中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市人民政府”。
(五)删除第十五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制定并组织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修改为“优化煤炭使用方式”;在“减少煤炭生产、”之后增加“贮存、运输、”。
(七)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已建成的分散的和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修改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八)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民用散煤”修改为“散煤”、“民用煤炭”修改为“煤炭”,删除“和总量控制计划”。
(九)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用煤单位和个人”修改为“单位”。
(十)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删除“禁止”之后的“露天焚烧或者”。新增一款作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一)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内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物料撒落、泄漏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十二)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一条,“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武威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取水应当实行计量管理。各类取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填报取水统计报表,定期检查和维护计量设施,确保正常运行,不同用途用水应当分类计量。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使用单位按期完成计量设施的检定校准工作。”
“禁止毁坏、盗窃、侵占、非法拆除或者改装用水计量设施、监测设备,不得干扰用水计量、擅自停用计量设施。”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水平衡测试。”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节水设施建设责任,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保证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节水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采取供水管网更新改造、供水压力调控、智能化管理等措施,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用水结构,发展高效节水农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节水资金投入,建设农业节水设施。”
“农田灌溉应当因地制宜推广普及微灌、管道输水灌溉、喷灌、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节水工程运行管护,集成推广农机、农艺、生物等农业综合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五)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高耗水工业企业准入标准,鼓励发展节水型企业,引导已建成高耗水工业企业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六)删除第三十四条:“排放污水的工业企业应当建设和使用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实现污水达标排放,充分利用再生水,降低清洁水消耗量。”
(七)将第四十条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制定非常规水源利用计划,将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水户优先使用。”
“城乡绿化、道路降尘、环境卫生、建筑施工、车辆冲洗以及景观工程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八)删除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列入名录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删除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计划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删除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制水损耗高于国家标准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删除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耗水服务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未采用国家规定的节约用水工艺、未安装节约用水设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武威市防沙治沙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预防土地沙化”修改为“为了预防土地沙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三条中的“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修改为“依靠科技进步,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分类施策的原则。”。
(三)删除第十条中的“防沙治沙规划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四)将第十一条中的“在沙化土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二)放牧;(三)焚烧秸秆、垃圾、林草植被;(四)其他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修改为“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将第十八条中的“已经开垦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修改为“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六)将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七)删除第三十九条。
(八)删除第四十一条。
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规修改后,原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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